浙江省政府近日印發《關于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确了省與市縣政府對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提出統一參保政策、統一繳費政策、統一待遇政策等。來看看哪些與我們息息相關~
明确省與市縣政府的責任
結合浙江實際,省政府承擔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主體責任,市縣政府對本地區養老保險工作負總責。
政策措施
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參保範圍
将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人員納入參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
鼓勵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保,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内城鄉戶籍限制。
完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區别不同情況分别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各地不得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繳費政策
從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16%,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調整為20%。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雇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雇工的養老保險費,由雇工繳納8%、雇主繳納12%。
2021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費工資核定辦法和繳費比例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各地不得擴大一次性補繳适用人群範圍,不得違反規定對參保人員進行一次性補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待遇政策執行及清理
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确定計發基數。各市縣一律不得自行增設待遇項目或提高待遇标準,統籌外項目一律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各市縣要對本地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及時糾正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政策和做法。存在特殊困難無法一步到位的,要明确具體工作計劃和過渡方案,報省人力社保、财政部門批複同意後執行。
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從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為了平穩過渡,對以前年份形成的累計結餘基金,不實行統一上收的做法,按分年逐步歸集到省級财政專戶的思路操作。
統一責任分擔機制
從2021年1月1日起,根據基金責任形成原因,确定各類責任省與市縣分擔比例。考慮到部分市縣的負擔能力,對負擔确有困難的市縣,在其應盡責任履行到位的基礎上,省裡視情統籌予以支持。
統一集中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服務
建立省級集中的信息系統,實現數據省集中管理。通過業務流程再造,實現全省統一經辦。
統一激勵約束機制
對各市縣政府在政策執行、參保繳費、基金征繳、待遇核發、經辦服務、責任分擔、基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考核。
建立與考核結果挂鈎的獎懲機制,對工作完成好的市縣予以獎勵,對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市縣政府及相關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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