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到用人 單位報到後,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把報到後發生疾病的畢業生退回學校。
患有精神病(需醫院證明)的畢業生,如在一-年見習期内舊病複發,經指定醫院證明,用人單位可将其退回學校,由學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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