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勵企業特别是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财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并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50%的财政貼息。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号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
2、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以及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國家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和應征入伍。一般來講,“基層”既包括廣大農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區;既涵蓋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也包括社會團體、非公有制組織和中小企業;既包含單位就業,也包括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同時中央各有關部門主要組織實施了5個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專門項目,包括:團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從2003年起組織實施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門從2006年開始組織實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計劃;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等四部門從2006年開始組織實施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中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從2008年起組織實施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業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門從2103年起組織實施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設崗位計劃”。
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補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
參加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期滿的畢業生,享受以下優惠政策:(1)公務員招錄優惠:每年拿出公務員考錄計劃的一定比例,專門用于定向招錄服務期滿且考核稱職(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也可報考其他職位。(2)事業單位招聘優惠:鼓勵在項目結束後留在當地就業,參加各基層就業項目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從2009年起,到鄉鎮事業單位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滿1年後,在現崗位空缺情況下,經考核合格,即可與所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時,各省(區、市)縣及縣以上相關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專門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3)考學升學優惠:服務期滿後三年内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職(高專)學生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4)國家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政策:參加各基層就業項目的畢業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5)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6)其他: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年限計算工齡。服務期滿到企業就業的,按照規定轉接社會保險關系。
3、鼓勵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報效祖國。
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除享有優先報名應征、優先體檢政審、優先審批定兵、優先安排使用“四個優先”政策,家庭按規定享受軍屬待遇外,還享受優先選拔使用、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退役後考學升學優惠、就業服務等政策。
4、積極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
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所承擔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項目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的重大重點項目等,可以聘用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項目,承擔研究的單位也可聘用高校畢業生。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高校畢業生支付勞務性費用,具體數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相應崗位标準,由雙方協商确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為畢業生辦理社會保險,具體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具體辦法參照各項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5、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主要包括:(1)稅收優惠:簡化大學生創業流程,取消《大學生自主創業證》。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内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内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2)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确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内的,由财政給予貼息。(3)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畢業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4)享受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内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5)免費創業服務: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基地内大學生創業企業要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延長企業存活期。(6)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6、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援助、就業與失業登記或求職登記等各項公共服務,按規定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等服務。此外,還定期開展面向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專項活動,比如每年5月“民營企業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每年11月“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等,為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搭建供需對接平台。各省教育部門、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為畢業生提供就業咨詢、用人單位招聘及實習實訓信息、求職技巧、職業生涯輔導、畢業生推薦、實習實踐能力提升和就業手續辦理等多項就業指導和服務。
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來自城鎮低保家庭、低保邊緣戶家庭、農村貧困家庭和殘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免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為幫助困難家庭的高校畢業生求職就業,高校一般都會安排經費作為困難家庭畢業生的求職補助,或對已成功就業的困難家庭畢業生給予獎勵。困難家庭的畢業生可向所在院系書面申請。學校也應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對困難家庭的畢業生給予主動幫助。從2013年起,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可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補貼标準由各省級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所需資金按規定列入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範圍。
從2013年起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1)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所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要面向所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包括戶籍不在本地的高校畢業生)開放,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手續,發放《就業創業證》,摸清就業服務需求。其中,直轄市為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2)對實名登記的所有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具針對性的職業指導;(3)對有求職意願的高校畢業生要及時提供就業信息;(4)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納入當地創業服務體系,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及時提供就業信息;(5)要将零就業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殘疾等就業困難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工作對象,提供“一對一”個性化就業幫扶,确保實現就業;(6)對有就業見習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及時納入就業見習工作對象範圍,确保能夠随時參加;(7)對有培訓意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結合其專業特點,組織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8)地方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檔案托管、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等一系列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到小微企業就業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的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9)加大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招聘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及時糾正性别歧視和其他各類就業歧視。加大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後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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