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三、 妥善分流安置職工。有去産能任務和存在結轉未分流職工的地區,要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依法依規,強化部門協調,指導督促企業依法制定并落實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做好勞動關系處理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内部分流職工的支持力度,暢通分流渠道。對因欠薪欠保等負擔較重導緻分流安置進度滞後的企業,督促企業及所屬集團公司承擔主體責任,推動上級集團公司加強專項支持,努力拓寬多元化籌資渠道,深入了解和耐心傾聽職工訴求,主動細緻開展思想工作,妥善有序推動問題解決。對分流職工較多、接續産業缺乏的困難地區,進一步加大就業創業攻堅力度,加強崗位信息定向推送和專場招聘,積極開展有組織勞務對接,強化針對性幫扶措施,适當加大獎補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穩妥推進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四、 鞏固前期安置成果。各地要密切關注已分流安置職工情況,主動跟進、分類施策,着力提升職工安置質量。對内部分流後穩定性差甚至面臨下崗失業的職工,主動對接相關企業,掌握職工技能水平、就業需求等情況,提供針對性就業服務,并按規定開展補貼性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對已經内退但面臨生活費發放難的職工,督促企業強化責任意識,依法履行職工安置方案要求,确保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對獎補資金已有支持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損害職工權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前期安置後仍處于失業狀态的職工,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納入常住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促進其及早再就業。
五、 強化兜底保障力度。各地要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落實好失業保險待遇,簡化優化發放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和工會幫扶救助等範圍。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範圍,落實好企業吸納、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對确實難以市場化就業的,合理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優先安置。
六、 妥善化解矛盾風險。各地要切實增強底線思維,通過實地摸查、工作調度、輿情收集和信訪分析等,全面排查職工分流安置過程中的風險隐患,深入跟蹤分流職工思想動态,及時捕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好分析預判和應對準備。對可能出現的因規模性失業、勞動關系處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引發的突發事件,進一步建立健全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穩妥采取處置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态。對職工身份界定難、安置結果攀比等問題,主動傾聽職工訴求,合理的盡可能予以滿足,不合理的做好引導解釋,依法依規辦事,力争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切實加強輿論引導,主動發聲回應社會關切,着力防範化解利用職工分流安置炒作敏感事件,穩定社會預期。
七、 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各地要全面梳理總結近年來去産能職工分流安置的工作經驗,評估政策實施效果,配合做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國資國企改革、“僵屍企業”出清等過程中的職工分流工作。進一步健全企業主體、地方組織、部門協調的責任機制,強化去産能和職工安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動、同考核的聯動機制,構建将職工安置納入督查、激勵、資金清算等工作重要依據的激勵問責機制,形成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的協調聯動。
各地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堅持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産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穩妥推進職工分流安置,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同時,為掌握職工分流安置進展情況,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真填報2019年去産能職工安置計劃表(附件1)、2019年職工安置進展情況表(附件2)、前期結轉未分流職工安置進展情況表(附件3,僅吉林、山西、山東、陝西4省填報),第一次報送時間為7月19日,之後每季度初前5個工作日内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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