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門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其中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别歧視,引發社會熱議。
《通知》對招聘環節作出了細化規定,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拟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别優先,不得以性别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将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标準。
近年來,關于婦女就業難的話題層出不窮,有的女性求職者有過被詢問婚育等方面問題的經曆,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婦女生育等方面設置種種門檻。就在上個月,一則招聘啟事上了熱搜——某地一家醫院在其招聘要求中提到“應聘人員兩年内不準懷孕”。好在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及時介入,涉事醫院随後作出整改,并取消了這條招聘要求。
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還有一些企業在招聘時将性别要求設定為“隐性門檻”,要麼“女性求職者的簡曆看都不看”,要麼在面試後心照不宣地篩掉女性求職者。
為了保障婦女合法就業權益,我國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有反對就業歧視的相關規定,然而在執行中不盡如人意。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完善相關制度,制定更加詳細、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強的法律法規。此次九部門聯合出台文件,就是一種努力,其現實效果值得期待。
客觀來講,在許多歧視性的招聘行為背後,是企業對于招用某些群體可能會提升人工成本的擔憂。生育成本既不應由婦女個人承擔,也不能過分加諸于用人單位,需要政府、社會合力形成一套完備的支持體系。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妨提供物質上的優惠政策、稅收減負等,正向激勵用人單位的合理招聘行為,比如按女性員工人數給予用人單位補貼,或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此外,可以通過給予社會榮譽,激勵用人單位積極承擔就業公平等方面的社會責任。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這些方面已有一些探索,推出了有效的舉措。
《通知》就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提出了多項舉措,包括健全司法救濟機制、支持婦女就業、開展宣傳引導、加強組織領導等,意在強調各方共同承擔生育成本。如果這些舉措得到落實,必然會為婦女就業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同時,《通知》提出建立聯合約談機制、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倒逼企業遵守法律規定,保障婦女權益。
在現有法律框架背景下,引導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内的社會各界樹立正确的招聘和就業觀念,科學辨别合理甄選人才和就業歧視之間的區别,同樣重要。隻有包括婦女在内的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上得到公平的就業機會、用人單位能夠高效地招用到有用之才,才能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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