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


  • 2018
  • 12/26
  • 16:12
  • 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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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社部

日前,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以下簡稱《獎勵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件種類、權限程序、實施要求等作出規定,為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加強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隊伍建設提供了制度支撐。

  《獎勵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把握事業單位特點,規範獎勵工作,豐富獎勵形式,發揮正向激勵作用,建立了導向鮮明、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制度,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配套政策法規文件,是新時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遵循。
  《獎勵規定》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标準程序,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緻力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體現了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 
  《獎勵規定》要求按照分級分類原則組織實施獎勵工作,将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都列入獎勵實施責任主體範圍,明确劃分獎勵權限、規定獎勵程序,注意落實和保障事業單位的自主權。
  根據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需要,《獎勵規定》從加強黨建工作、執行重要任務、推進改革發展、長期服務基層、發明創造創新、維護安全穩定、對外交流合作等8個方面,明确了獎勵條件,并對嘉獎、記功、記大功等獎勵種類作了細化表述,增強了獎勵工作的針對性操作性。
  《獎勵規定》對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分别作出規定。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為周期進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确定。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确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别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獎勵規定》提出加大及時獎勵力度,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獎勵規定》還對頒發獎勵證書、獎章或獎牌等作了明确規定,為更好地适應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獎勵工作需要,對給予獎金作出原則性規定。
  為保障獎勵工作有序進行,《獎勵規定》堅持把監督貫穿獎勵實施全過程,強調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财經紀律、廉潔紀律,在審批時,要根據需要組織評選或聽取業内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應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從制度上防止“帶病獎勵”;對違反規定獲得或實施獎勵的,要按程序撤銷獎勵,追究責任,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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