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積極就業政策回眸:不斷升級實現跨越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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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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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就業局

積極就業政策

1.創立階段(2002-2005年)

背景:上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不僅使我國經濟受到嚴重沖擊,也使我國就業面臨新中國成立以來最為嚴峻的形勢:城鎮新增勞動力處于高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問題凸顯,農村富餘勞動力流動加快,形成“三碰頭”的局面。

标志性文件: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号)。

莫榮:中發12号文是在認真學習借鑒國際經驗做法,全面總結國内就業再就業工作實踐的基礎上,針對當時就業再就業的新形勢和新特點,圍繞解決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提出的系統性的積極就業政策。

政策取向是從5個方面來設計的,即:一是提高經濟增長對就業拉動能力的宏觀經濟政策;二是重點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扶持政策;三是通過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促進市場供求合理匹配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四是規範企業減員、引導大企業分流富餘人員,減輕社會失業壓力的失業調控政策;五是繼續做好保障下崗失業人員特别是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政策。

這幾個方面在内容上相互配套、相互支撐,在層次上各有側重、依次遞進,構成了積極就業政策的基礎架構。

根據文件精神,原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制定出台了8個配套文件,細化了資金管理、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主輔分離、免費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等扶持政策的操作,使中發12号文的規定具體化、操作化。

實施成果:化解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失業大潮的沖擊,使我國就業走出困境。2003-2005年,我國城鎮新增就業2800萬人,年均新增就業由此前5年年均不到800萬人提升到933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1160萬人。

積極就業政策

2.延續、擴展、調整和充實階段(2005-2008年)

背景:至2005年底,國有企業下崗失業問題雖已解決大部分,但還有一部分下崗失業人員未能實現再就業,已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也還不穩定,加上集體企業下崗失業問題突出,仍需要繼續獲得政策扶持。而2002年制定的政策确定了3年的實施期限,政策到期後是否繼續實行,成為新的考驗。與此同時,農民工流動就業和青年就業問題也逐步凸顯出來。

标志性文件:2005年11月4日,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号)。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初,國務院下發《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号),明确積極的就業政策與法律銜接的有關規定,并對貫徹落實法律規定、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莫榮:國發36号文對原有政策進行了延續、擴展、調整和充實,增強了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确立了新一輪積極就業政策體系。

從政策内容上看,國發36号文是2002年中發12号文件的繼承、豐富和發展。

一是對原政策的延續。即繼續保留12号文件規定的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等主要扶持政策,并将政策審批截止期限相應延長至2008年底。

二是對原政策的擴展。将廠辦大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納入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對象範圍。同時,将就業困難人員範圍進一步擴大,增加了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中的“4050”人員,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長期失業人員。

三是對原政策的調整。主要體現在稅收減免政策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原來的沒有限額調整為在規定限額内按4個稅種依次減免;對鼓勵企業吸納的稅收優惠政策,由過去的按比例減免調整為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減免。

四是對原政策的充實。增加了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這是總結地方成功經驗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為了穩定靈活就業人員,有效解決他們的參保續保問題,并有利于就業管理,使隐性就業顯性化。

就業促進法将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标,明确了就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政府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要職責,并将行之有效的積極就業政策法制化,使促進就業的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制度化,從而促進就業工作的長效化。就業促進法首次将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寫進法律,是我國就業領域的首部基本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體系。

就業促進法的頒布,是我國就業工作由政策時代邁向法制時代的重要标志,也是規範和指導中國特色就業促進道路的工作總綱。

實施成果:2006-2008年,城鎮新增就業3504萬人,年均新增就業由此前3年的933萬人提升到1168萬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1515萬人;幫助470萬名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扭轉了就業工作的被動局面。

積極就業政策

3.為應對危機而制定實施(2008-2014年)

背景:2008年5月,正當全國各地加大力度進一步落實積極就業政策之時,汶川大地震突然襲來,災區不少勞動者失去工作崗位,就業十分困難。2008年9月後,國際金融危機擴散蔓延,世界經濟大幅衰退,我國經濟也受到嚴重沖擊,就業工作面臨嚴峻挑戰。

标志性文件:2009年2月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号)。

莫榮:國發4号文和政府相關部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豐富了積極就業政策的内容,形成了一整套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定和擴大就業的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體系。這個時期的就業政策有以下特點。

一是就業政策出手快力度大。從2008年9月底至2009年2月初,國務院和相關部門出台7個文件;2009年5月到6月,各省(區、市)及地市級也全部出台配套政策。從中央到地方,政策出台之快,力度之大,含金量之高,曆史少有,充分顯示出中國特色的制度效能。同時,這些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也為應對危機沖擊、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提供了豐富的制度資源。

二是更加注重政策内容體系化。從就業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制度關系層面看,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将就業優先确立為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一條重要原則,将就業問題與一系列的經濟社會政策緊密結合,将實現就業穩定和促進就業作為經濟社會政策的目标之一。

三是更加重視完善制度和機制創新。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更多是從制度完善和理順機制層面來促進就業的實現。本次就業新政有3個首次突破:首次提出穩定就業的政策措施,首次從國家層面提出了危機下的失業應急政策措施,首次啟動創業促就業。

四是初步探索出了市場體制下應對經濟波動的就業機制。将促進就業作為解決經濟社會危機的核心環節,明确就業優先的原則;形成了由政府主導,通過擴大公共投資和制定公共政策,來引導和鼓勵企業在穩定和促進就業中發揮主體性作用,鼓勵支持社會成員自主創業,形成穩定和促進就業的合作機制。

實施成果:2009年下半年後,城鎮新增就業人口數量穩步回升,企業用工開始呈現恢複性增長,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和困難群體就業基本穩定。

積極就業政策

4.新時期政策的提升和創新階段(2015年至今)

背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結構調整時期,就業工作面臨新的形勢,總量壓力依然存在,結構性矛盾更加凸顯。

标志性文件:2015年4月27日,國務院出台《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号)。

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出台《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号),提出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莫榮:國發23号文是指導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對積極就業政策的豐富與發展、提升和創新。

相對前三輪政策,4.0版使積極就業政策實施的對象範圍,從最初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逐步延伸到其他失業人員,再到覆蓋城鄉各類勞動者。政策惠及面不斷擴大,更具普惠性;使政策的工作定位從最初的促進國有企業減員增效中的下崗職工再就業,到促進各類勞動者就業,再到促進就業與鼓勵創業相結合,導向更加積極;使政策的操作性更強、更加細化,含金量越來越高。

與此同時,國務院還連續下發多個促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文件,形成了新一輪的以鼓勵創業與促進就業相結合為鮮明特征的政策集成和創新。以國發28号文為代表的新一輪就業創業政策對就業創業作出了全面部署,是一個升級版的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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