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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國家語委關于印發《國家語言文字工作

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的通知


教語信〔2018〕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相關省、自治區民委(民語委),國家語委成員單位:

2015年3月,教育部、國家語委印發了《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2018年,國家語委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以及新修訂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内容要求,對2015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将修訂後的《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5年發布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教 育 部              

國家語委              

2018年10月24日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

規範标準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語言文字規範标準主要是由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語委)發布的語言文字規範(GF)和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起草并由國家标準主管部門發布的語言文字方面的國家标準(GB)。

第三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為語言文字規範标準主管部門,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管理工作。

第四條 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簡稱語信司)或由語信司委托的專業機構具體承擔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的立項、研制、審定、實施等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 規範标準的規劃


第五條 國家語委制定發布語言文字規範标準建設中長期規劃,編制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的研制計劃。此項工作應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為指導,面向國家和社會需要,以語言文字規範标準體系要求等為依據。

第六條 國家語委根據需要可委托全國語言文字标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語标委)和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的立項建議、征求意見和組織鑒定等工作。

第七條 公民或相關組織均可提出語言文字規範标準制定或修訂的立項建議,提交受托專業機構。受托專業機構在彙總整理和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規範标準研制計劃報國家語委。其中拟作為國家标準的,經國家語委審核後報國家标準主管部門。


第三章 規範标準的研制


第八條 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的起草工作可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單位組織研制組開展,報國家語委納入規範标準研制計劃,或由國家語委擇優選擇相應單位承擔。規範标準研制項目可納入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鼓勵個人、社會團體和企業等根據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相關規劃開展或參與規範标準的研制。

第九條 組織研制單位和研制組對所研制規範标準的質量負責。組織研制單位和研制組應當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1.1-2009《标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标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起草規範标準征求意見稿,并編寫研制報告及有關文件。

第十條 研制組形成的規範标準征求意見稿、研制報告及有關文件,由組織研制單位或語标委等受托專業機構發送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組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處理後形成規範标準鑒定稿、研制報告、意見彙總處理表等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規範标準研制項目的科研鑒定通常采用會議形式。專家鑒定會由組織研制單位或語标委等受托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進行,鑒定會組成員應是項目涉及領域代表性、權威性專家,且與研制單位無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 規範标準經專家鑒定會鑒定通過後,組織研制單位及研制組根據鑒定會意見修改完善形成規範标準送審稿,提交國家語委審定。鑒定未通過的,退回研制組修改完善。


第四章 規範标準的審定


第十三條 語言文字規範标準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國家語委負責組建,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的審定和維護性複審工作。審委會委員由專家和語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家語委主任擔任。審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審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審委會辦公室對送審材料初審并報審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提交審委會進行審定。組織研制單位及研制組應向審委會提交下列送審材料:對規範标準進行審定的申請報告、規範标準送審稿、研制報告、意見彙總處理表、專家鑒定意見及鑒定專家簽名表等。申請報告應包括對文本編寫質量、試用情況、發布後推進實施計劃等的說明。

第十五條 語言文字規範标準審定原則上采用會議形式。内容相對單一、分歧意見較小的規範标準也可采用函審形式。

第十六條 采用會議形式審定時,審委會到會委員須超過全體委員的1/2。如有特殊需要,審委會可聘請若幹名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臨時委員參加。審定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須有超過出席會議委員(含臨時委員)的2/3同意方為通過。投票情況應書面記錄在案,作為審定意見的附件。

采用函審形式審定時,回函數須占發函總數的1/2以上,且同意者須超過回函總數的2/3方為通過。審委會辦公室對函審意見進行彙總整理,填寫函審結論表,報審委會主任委員審簽。

第十七條 采用會議形式審定時,審委會辦公室至少于會前10天将會議通知和送審材料送達審委會委員。

采用函審形式審定時,寄送材料與會議審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審單,函審期限為20天。

第十八條 規範标準送審稿審定通過後,組織研制單位和研制組根據審委會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并形成規範标準報批稿提交國家語委審核發布或推薦試行。審定未通過的,退回組織研制單位和研制組修改完善,或另擇研制組重新研制。

第十九條 未在國家語委立項的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研究成果,經組織研制單位或語标委組織專家鑒定通過,也可按相關程序向國家語委申請審定發布。


第五章 規範标準的審批、發布


第二十條 語言文字規範由國家語委主任簽發,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國家語委與其他部門共同參與研制的規範标準可采用聯合發布方式。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語委組織起草的國家标準,經國家語委主任批準後按相關規定報國家标準主管部門審批,提出作為強制性國家标準或推薦性國家标準發布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語言文字規範的發布時間為國家語委主任簽發時間,實施時間至少要晚于發布時間3個月。語言文字規範的實施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試行方式。

國家标準由國家标準主管部門發布并決定發布和實施時間。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發布後,應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有社會需求,但是暫不适合以國家标準或語言文字規範形式發布的規範标準研究成果,可推薦在一定範圍内試行,或以國家語委《中國語言生活綠皮書》A系列等形式發布供社會參考使用。


第六章 規範标準的複審


第二十四條 語言文字規範标準實施後,應根據語言文字法律政策調整、社會發展和語言生活需要适時進行維護性複審。審委會可委托原組織研制單位,或語标委和其他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根據需要對已發布的語言文字規範标準實施狀況進行調研,并向國家語委提出是否需要複審的意見,以及進行修訂、替代或廢止的建議。複審參照規範标準審定的形式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複審結束後,審委會應出具複審報告并報送國家語委。複審報告包括複審簡況、處理意見、複審結論。屬于國家标準的,需再報國家标準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複審結束後,不需要修改的規範标準繼續有效,需作修改的規範标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研制計劃,已無存在必要的規範标準予以廢止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規範标準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語言文字應用的各領域及相關人員應依法自覺遵循和使用語言文字規範标準。

第二十八條 國家語委負責對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國家語委可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語言文字産品的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符合性測查認證。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國家語委名義從事語言文字規範标準認證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語委委托語标委和其他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語言文字規範标準的宣傳培訓、咨詢服務、推廣實施等工作,同時也鼓勵其他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語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國家語委參與制定或修訂語言文字國際标準,依照國際标準研制工作規則進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發布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